埇桥区个人申请专利不能忽视的问题
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发现存在近似商标问题,将驳回宿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方便消费者辨认挑选,因而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能存在近似商标,否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法》亦明确规定禁止近似商标注册。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呢?
商标局审查员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主要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办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若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或者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若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或者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或者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若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且字形或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若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若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副词或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示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务必要做好相应的商标查询工作,以辨别所申请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而降低被驳回几率。
TM——商标符,指已经向商标局登记(申请注册)、或持有人声明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SM——同上,用于服务商标。R——注册符,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理想的商标应具备五种特性:识别性、传达性、审美性、适应性、时代性。
A识别性: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标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商标必须具备独特的个性,不允许雷同混淆。
B传达性:个性特色越鲜明,视觉表现感染力就越强,刺激的程度就越深。现代商标不仅仅是起到了商品的区别标记作用,还要通过商标表达一定的含义,传达明确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理念,产品性能用途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应如同信号一样确切,易于辨识了解。
C审美性:商标应该简洁、易读、易记,应具有简练清晰的视觉效果和感染力。
D适应性:商标的表现形式还必须适应不同材质、不同技术、不同条件的挑战,无论黑白彩色,放大缩小如何变化,都要尊崇系统化和标准化的规定。
E时代性:商标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合理的调整以避免被时代所淘汰。
商家在实践经营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品牌效应的运用。可见,品牌在商场经济环境下起着交流消费者与商家的桥梁效果。品牌和商标外在方法表现为符号,实质则指向公司的商誉,如“Coca-Cola”商标承载着可口可口公司简直一切的品牌价值与商誉。
尽管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予维护,但首要规范的是注册商标的权力获得、行使及其受维护等方面。古往今来,考虑到简略易记的需求,以姓氏、名字等作为“招牌”的表象极为多见。在商标法意义上,法令也并不制止以名字请求注册商标。可是,以名字请求注册商标附有法定条件,即不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杂误认。
在“刘德华”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湖南省自然人刘德华在化妆品等产品上请求注册了“刘德华”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我国香港演员刘德华地点的生意公司请求吊销该商标。法院以为,刘德华是我国香港闻名演员,“刘德华”文字现已与演员刘德华建立了高度亲近的联络,在此基础上,争议宿州商标注册、运用在化妆品等产品上,不只能够不正当借用演员刘德华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使其合法权益受损,还不免导致广阔消费者对有关产品与演员刘德华之间的猜想和联想,进而发生误认和误购。故法院判定保持了吊销争议商标的裁决。
不可否认,争议商标的请求人也叫“刘德华”,在没有我国香港演员刘德华的景象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运用或许是水到渠成的。可是,在“刘德华”已与演员刘德华构成仅有对应联系的基础上,湖南省自然人刘德华以“刘德华”请求注册商标,便存在形成消费者混杂误认的能够,此刻湖南省自然人刘德华就应该予以恰当躲避,不然就可视为有“搭便车”的歹意。
需求指出的是,名字权是一项人身权力,尽管法令规定公民有运用自个名字的权力,但将名字注册为商标的运用方法并非公民正当权力行使之必需。公民以其名字请求注册商标时,首要遵从的还应该是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完成商标指示产品来历的功用,防止消费者的混杂误认。因而,以自个名字请求注册商标,应留意合理躲避,尤其是在该名字同时指向公众人物的情况下。
专利申请不具备单一性就得分案申请,一方面国家为了避免交一次性保护多项权利。那么,今天专利申请为您介绍分案的几种情况。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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