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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个人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哪家好

作者:宿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2 08:44:18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当后注册商标与我们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造成市场上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导致我们自身利益的损失,我们将提出限制商标使用范围或者取消宿州商标注册。面对类似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及时提出商标纠纷申请,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1、申请商标纠纷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且商标核准登记日早于争议人的商标核准登记日。

二、两个有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的货物必须是同一种货物或者类似的货物。

三、有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的数字、文字或组合必须相同或相似。注册日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得向注册日在前的商标申请裁定。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因此,申请裁定的权利由注册优先原则确定,这与《商标法》中的“先予适用原则”是一致的。

2、商标纠纷处理

(1)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发出验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如果不符合要求,它将不接受。符合条件的,发给中标通知书

(3)被告的辩护受理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向被申请人发送争议材料副本,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答复(补充材料可在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4)证据交换答辩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答辩材料送交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在30日内交换证据;不答辩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材料进行复审

(5)发布争端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双方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争议裁决。

现在有不少朋友开始申请国际商标,有很多走国际商标申请的,也有直接走单一国家的,相对于商标而言,专利的国际申请也是值得关注的,但是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有几个问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在专利合作条件中,是不包括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其只针对发明与实用新型。并且在进入指定国的时候,只能选定一种专利类别。要么是发明,要么是新型,不能两种同时申请。

国际商标申请不是必须的,但是如果要做,同样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是优先权之日起22个月,或者拿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的3个月内。国际商标申请专利检索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可以是优先权之日起9个月内,也可以是收到检索文本的3个月之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商标意义深远不可小觑,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日常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宿州商标注册,不仅保护自己经营的品牌长久发展,也能有力的阻止那些仿冒者,以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未注册商标的另一个弱点是,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商标意义深远不可小觑,快快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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