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公司商标续展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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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公司商标续展有哪些方式

作者:宿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9 08:47:16

最近,我们都知道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与现代控股集团的商标转让,给后续商标纠纷埋下了隐患。如果我们想转让或者受让商标,要做好充足准备。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商标如何转让?商标转让的流程是什么?商标转让流程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宿州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申请流程就是: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商标转让所需的材料:(1)《转让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书》(需双方签字或盖章);(2)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需应提供盖章版营业执照扫描件);(3)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出具代理委托书;(4)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5)同意转让声明(企业需双方盖章且法人签字,个人只需签字);(6)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在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非法转让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并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不能代表全部商标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而以隐瞒、欺诈、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偷偷转让的。签署转让协议之前需要核实清楚对方是否为商标权人,避免导致转让无效。

2、部分转让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并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会导致商标转让不成功。受让人要注意查找是否有近似商标没有一起转让。

3、转让商标的权益漏洞指商标转让人在转让该商标时,隐瞒了该商标在转让之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抵债、被冻结等等问题。在转让过程中要调查清楚商标是否法律许可、是否存在风险等。个人有时候可能觉得无从下手,这时候可以借助专业的商标平台进行商标的风险评估,给出专业合理的建议。了解清楚这些,相信您对商标转让有了大致了解。如果有购买商标或者出售商标的需求,可以联系我司,帮助您处理相关转让手续。

宿州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的作用:市场中的通行证、商战中的旗帜、资产中的重头戏、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企业信誉的载体、员工的勋章、企业融资的中转站、品牌纠纷中的盾牌。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敢仿冒,否则就可以告其侵权,获得经济赔偿。相反,若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必然失去自己精心策划苦心经营的市场,自己反而可能成为侵权被告。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有朋友问我,怎么理解下面这条规定中“细微差别”的意思?注册商标是普通的宋体字,实际使用时是艺术字体,算不算“细微差别”?

这条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内容是这样的:“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我给不出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一来,没有人给“细微”做一个标准定义,这个“细微差别”本身,在不同的情境下、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的人眼里的差别还真不是细微的。二来,在商标使用中,可能对注册商标做出了各种“细微”改变,变个字体,变个颜色,变个大小,变个组合方式等等,而且在确定是不是“细微”改变时,也常常需要结合商标使用商品、方式、背景等综合分析。

也就是说,需要适用个案审查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仅给出“变个字体”这一个条件,我真的不敢判断算不算“细微差别”。如果非要给一个确保没有法律风险的答案,那么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规范地使用,即,注册商标长什么样,就在商品上,标签上、包装上、合同上等一切使用中,都印上什么样的商标,一点也不要变。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宿州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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