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宿州商标注册不能100%成功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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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宿州商标注册不能100%成功的因素

作者:宿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5 08:10:38

为什么说保证商标100%注册成功是忽悠人?对此,我司将分析宿州商标注册导致不能百分之百注册成功的因素。

1、商标注册查询中的盲查期何为盲查期,大家都知道注册商标在确定商标后,需经过专业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在先查询,来看在所属行业有无在先申请的商标注册,那么盲查期又是怎么一回事呢,盲查期是指,申请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到国家商标局计算机处录入网络查询系统这段时间,这段时间商标局需要做一些前期的编号、归档、录入等一系列的工作,如我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我司商标,申请日期是2017年7月4日,申请后大约在34个月申请的商标我司才能在相关商标网上查询得到,那么在这34个月期间就是所谓的盲查期,既然有盲查期存在,商标注册当然就不可能保证100%成功。

2、关于商标注册近似的判断商标注册中难免会遇到近似的商标,那么关于怎样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呢,例如:在先注册的商标有我司,我要注册我司丽、新我司能行吗?虽然商标局公布了商标注册审查标准但标准都是针对一些具体典型案例来讲,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那么对这些商标作出的判断是由商标局审查人员来审,可能会因为知识水平不同,对商标法近似判断理解不同等等,造成判断出来的结果不同,造成误判,这也是为什么商标注册后续会有商标复审这一程序,它是误判的救济措施。(即使同一审查员可能在不同的时间段对同一商标都有两种不同的判断结果)

3、商标的异议程序商标的异议程序是指,根据《商标法》第30条,提出的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也会导致最终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因此,商标注册说保证商标100%注册成功是忽悠人,为此在这里提醒申请人在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严格把关,多多了解商标注册知识,成功注册企业商标。

一、防御性商标的含义

防御性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

二、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必要性

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前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由于一般企业只注册所属行业类别的商标,于是某些企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影响知名企业的正当利益和信誉。

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实际上,防御商标注册战略是前瞻性思维,需要企业管理者有长远发展目标并且有保护意识的前提做出。至于划定什么企业的类别这是不实际的。还是要看自己商标的影响力,并且防御商标注册肯定越早提出越有利。再次,如果商品服务类别全类进行注册,多件商标建议企业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员管理或者全权委托代理,不然管理会很麻烦。

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商标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产生于近代的西方社会,是商标由行会特权向民事权利转变的新生权利,它与专利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等权利同属于工业产权。

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同时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权主要通过注册商标取得,所以此处所说的商标主要指“注册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的区别

根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其中的每一项或多项权能均可与所有权相分离。

商标权是由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一种排他性法律权利。是一个集合概念,权利内容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之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禁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和商标诉讼权等多项权利。

这些权利中,商标专用权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基本的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专有使用权中派生出来的。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其所有人获得的权利远不止是“专用”,例如,当权利人在为商标权设定质权时,商标权人的权利涵括“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禁用权”及“诉讼权”等等,而不仅仅是“专用权”。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所需要的手续

1、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无效宣告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三、提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后主要程序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宣告无效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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