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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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

作者:宿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30 08:59:33

近年来市全面加强区域商标品牌建设,坚持以质量取胜,通过培育一批驰名、著名商标,发挥商标品牌溢价效应,在电子、珠宝、服装、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领域形成了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人们在对商标的注册也是很重视,那么宿州商标注册需要在哪里办理呢?宿州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

1、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办理。

2、亲自到北京的国家商标局窗口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般建议选择第一种申请方式,商标注册申请是一件耗时较长且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专业的事情就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商标注册需要的资料:1、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2、以公司名义为申请人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以个体户名义申请的提供《个体户工商执照》复印件;4、商标图样电子档;5、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及小分类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时间介绍:1、商标局大约3个月左右发出受理通知书;2、商标局在9个月内给予审查通过商标予以初审公告;3、初审公告期3个月;4、商标注册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5个月左右;5、除商标局在9个月内初审公告通过审查的商标和初审公告期3个月是法定期限外,其它时间均为预估时间,由于商标局审查方面的特殊原因,可能个别商标注册完成时间有所延迟。希望通过以上的介绍希望对商标注册提供帮助。

优质的国际注册服务促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国际注册处认真贯彻总局党组和商标局党委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改革意识,注重协调联动,优化、简化、细化工作流程,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全面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增强意识,改进服务,创新发展。一是积极增加咨询电话和答疑人员的数量,进一步提高咨询和答疑的满意度,不遗余力地做好对国内外申请人的服务工作。

二是落实国际马德里商标申请“特岗”制度,严格规范工作流程,畅通沟通服务渠道,扎实推进面对面、电话、网络“三位一体”沟通机制。三是积极推动办事处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务部驻外机构等单位的人员交流,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协调联动,积极行动,内外兼备。灵活灵活。结合各项业务的实际需求和工作量变化,继续挖掘潜力,以旧带新,优化结构。二是积极开展与法院系统的交流。市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金川、宋玉水等30多人来到商标局,就国际商标注册相关问题进行调研交流,为法院进一步完成商标国际注册行政确认案件的审理提供支持。

三是充分利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系密切的优势,切实发挥桥梁作用。一方面要积极行动起来,为企业“走出去”服务;另一方面,要积极参加马德里体系法制建设工作组等会议,在国际平台上积极反映中国的要求,增强话语权。优化流程,注重实效,深化改革。一是全面排查部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坚持以商标注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指导,着力研究解决,提高注册工作流程科学化、流程便捷化水平。

二是全面落实改革措施。一般来说,要规定文件办理时限,细化各环节时限;简化部分赴马德里国际旅游的申请材料和手续,规范异议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审查效率。三是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全部门工作“周报”制度,实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国际异议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制度。

最近很多小伙伴突然收到商标被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文件,然后很着急的来问我,商标在我手上使用很多年了,怎么商标局会下发这东西给我怎么回事?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法律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年的期限从注册之日开始计算。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那么商标遇到被撤三的时候怎么办呢?当然是找我司来帮你处理啦。

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实际混淆是可以考量的重要因素。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这个规定看着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

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在理论和实践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地想去吃,结果走近一看却是MFC,是山寨肯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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