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开注册的原因即优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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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开注册的原因即优势是什么

作者:宿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24 08:42:38

有些人在选择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时,都会出现代理机构让将商标分开注册的情况,这时很多不懂行的人,会认为这时代理机构想要多做业务多赚钱的行为,殊不知,代理机构是在为能提高商标注册成功机率考虑,我司针对这种现象,下面宿州商标注册为大家分析下将商标分开注册的原因即优势是什么。

1.注册成功率较高商标能够成功注册,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商标注册成功率是我们首先需要重视的,进行商标分开注册就可以有效的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在商标局审查过程中,若是组合商标,商标局是会将每个元素进行单独审查的,要是出现一个元素和其他商标有近似或相同的情况,则会完全的被驳回。而分开注册的商标是多个元素分别申请,就算其中一个元素被驳回,也是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申请,想对来说,注册成功率会更高。

2.时间花费更少将商标分开注册是每个部分单独审查,互相是不受影响的,而组合商标是将每个元素拆开分别审查,花费的时间会更多,审查速度比较慢。

3.使用会更加方便商标分开注册的另一个好处,使用过程中会很方便灵活。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以见到,有些品牌在不同场合和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有差异的,比如小米,在手机上面标注的是mi,但这些商标像用户传递的都是同一个信息,组合使用是我们知道是它,拆开单独使用仍然不受影响。

4.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将商标拆开注册不仅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还可以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因为使用组合商标时,若有人侵权使用组合商标中的某一部分,法院方是不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是与组合商标近似的,但分开注册的话每个部分是独立的、显著的,若遭到侵权行为,能够及时的进行维权。

港澳台居民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及必备书件港澳台居民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持有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自行办理。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行证或居住证复印件。符合自行办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还可以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申请。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多类申请的,在中国可以按一标一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

需要提交几份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时,若申请人的多份商标注册申请均是基于同一份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可以在其中一份申请书中提交1份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其他申请书中注明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是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充提交的,应附送说明,载明所有基于该份优先权证明文件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号。

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一类申请(同一天就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别提交多份申请)的,在中国可以按一标多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如何填写?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时,可以基于其在同一国家、同一申请日、同一商标的多份第一次申请一并要求优先权,在“申请号”栏逐一填写第一次申请的申请号,并应附送全部申请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中国商标网上显示的商标信息不正确,怎么办?登陆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入“错误信息反馈”界面。申请人可以在此向商标局反馈有关错误信息。

商标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大小,与商标的经营使用有重要的关系,商标的经营使用阶段往往决定了商标的价值。一般情况下,商标经营时间越长其商业价值就越高,但是也有个例,商标若被别人恶意抢注和使用,将对商标造成不良的影响。关于商标,很多企业对其理解并不够深入,尤其是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异议……小编现在就与您谈谈什么是商标异议?希望对您成功办理商标注册及对商标经营使用有一定的帮助。

一、商标异议的含义   商标议异是指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某一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限的异议期内,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使商标注册程序处于公开状态,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含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商标异议的特点   

(一)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程序,但不是每个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二)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是针对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并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若反对经过审查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要明确表达被异议商标不能注册的理由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三)有严格的时限。异议期限实际就是公示的期限,期满无异议的,公示内容即生效,所以要特别注意时限问题。   

1、异议期:初审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补充异议证据的时限:提出补充证据声明的在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3、异议补正: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   

4、异议答辩: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   

5、变更代理人申请,合并异议审理申请,请求加快审理申请:在异议裁定之前都可以提交。   

6、异议复审: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四)商标异议与其他要求注册申请的最大不同,是在异议程序中有要求注册和反对注册的双方当事人,在一个异议案中有可能是有一个异议人(即两个当事人),也可能有两个以上的异议人(即多个当事人)。

(五)目前商标法及商标条例没有明确商标异议实质性条款。   

鉴于以上特点,商标局在异议申请收文方式上掌握的比较宽松,比如企业或者个人除了通过代理组织递交和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递交外,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异议、邮寄异议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异议申请书也没有必须使用规范书式的要求。但是,商标局在异议时限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方面都掌握的很严格。比如异议期和异议申请寄出日、提出异议是否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因为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界限办理,对方当事人才公平。另外,由于《商标法》没有规定异议人必须依照某条款提出异议,代理人在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时,空间比较大,可以全面按商标法的规定阐述意见。

三、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作用   

(一)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对商标局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还可以通过异议程序保护在商标审查中难以判断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此外在保护驰名商标、禁止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的审查虽然也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但审查中的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非事实上的判断。商标局认为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可能认为属于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容易或者已经造成误认。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就给消费者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与其他商标混淆。《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由于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经注册和使用必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受商标审查员专业背景、认知水平、知识结构等因素所限,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有不良影响或者违反禁用条款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异议制度为社会公众反对此类商标注册提供了机会,由商标局作出裁定撤销此类商标的初步审定,从而消除不良影响。   

(四)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由于受技术条件,审查员的经验、学识、对商标近似认知程度的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误审、漏审、错审等现象。设立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制度和商标异议制度,就是将商标审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使行政权利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工作。   

通过商标公告和异议制度,商标局可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纠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之处,提高行政的公信力。通过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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